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肥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煤区域的通告

2018-11-23 11:29:34 来源:微观肥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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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煤区域的通告

肥政规〔2018〕13号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邯郸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》(邯气领〔2018〕2号)和《邯郸市肥乡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》(肥气领〔2018〕3号)等要求,区政府决定将城区建成区(东至东环路、西至九鼎街、南至吉安路、北至富安路)和划入到邯郸市传输通道区域内的绕城高速西部区域划定为禁煤区。现将有关事项现通告如下:一、禁运。禁煤区内全面禁止运输散煤(运煤通道过境车辆除外),违者由区交警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二、禁储。禁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、囤积散煤。现有散煤储存场所由所在乡(镇)政府负责清理清场。三、禁售。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散煤经销场所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散煤。四、禁燃。全区范围内各类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门店、流动摊点等严禁使用散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;禁煤区内居民住户日常炊事、取暖等活动全面禁止使用散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。凡集中供热、清洁能源取暖不能覆盖的单位和居民,由洁净型煤进行托底。五、强化监督。区政府在区环保分局、区工商和食药监局、区发改局设置举报电话,分别是8555404、8559901、8562227。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、采购、囤积、使用和运输燃煤等行为。六、严格执法。区政府将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,开展联合执法,对进入肥乡境内的各类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,对违反规定在禁煤区内储存、销售散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;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特此通告。

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

责任编辑:李珊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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